学术委员会组织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提高我馆科研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设立“哈尔滨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我馆学术工作管理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在馆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机构设在研究室。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协助馆务会审议馆科研、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审定馆科研课题的立项,审定需资助的科研项目的出版。

第五条:对我馆承担的重点课题进行督导。

第六条: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评审和推荐本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评审馆科研成果奖。

第八条:组织各项学术活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每年至少举办两次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

第九条:促进与文博单位学术工作的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学术上颇有造诣、具有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我馆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须经党委会批准。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由9人组成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6人,其中办公室主任1人、秘书1人。可根据单位的学术特点,聘请若干在国内外有较高学术影响的馆外专家学者为学术顾问。   

第四章 产生办法   

第十四条:馆长、业务副馆长、具有副研()以上职称的业务部门正职及省部级()以上实验室主任为学术委员会候选人,通过差额选举选出九名委员。   

第十五条:参加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的人员包括馆领导、全体中层及初职以上业务人员。选举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选举结果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在60岁以下的高级职称人员中选出。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权利

1.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2.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4.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5.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6.未具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参加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义务

1.努力完成馆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2.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4.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5.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馆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每次会议前,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办公室提前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十三条: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办公室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六条: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并征得学术委员会的同意,可指定一名研究员或副研究员为代表,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行使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党委会审定通过后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