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博物馆藏品征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博物馆藏品捐赠工作,鼓励民间藏品向国有博物馆捐赠,不断提高博物馆藏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博物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哈尔滨市博物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博物馆藏品捐赠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三条  设立市博物馆藏品捐赠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捐赠奖励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审定藏品捐赠奖励工作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

  (二)审议藏品捐赠奖励工作情况报告;

  (三)协调解决藏品捐赠奖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  市博物馆藏品捐赠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捐赠藏品鉴定评估专家库并适时调整更新;

  (二)管理奖励资金,起草并发布藏品捐赠征集计划,拟制经费预算;

  (三)组织专家鉴定评估拟收藏藏品,实施藏品捐赠奖励工作。

第三章  捐赠范围和奖励程序

  第五条  捐赠的藏品应为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六条  接受藏品捐赠的范围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重要实物;

  (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构件、石刻、壁画;

  (三)历史上各时代及当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珍贵的植物化石及标本;

  (六)反映和代表哈尔滨市社会发展、文化艺术、生活习俗等方面的重要物证;

  (七)反映哈尔滨市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的重要物证;

  (八)反映哈尔滨市对外交流、友好往来的重要物证;

  (九)其他有收藏价值的文物藏品。

  第七条  藏品捐赠奖励程序

  (一)确定征集计划。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哈尔滨市博物馆馆藏需要,形成藏品捐赠征集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召开藏品捐赠征集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召开工作会议,讨论、筛选、确定拟接受捐赠的藏品,形成拟接受捐赠的藏品清单。

  (三)鉴定和估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市藏品征集专家库抽签确定评审专家名单,专家人数应不少于5名(文博类、专业类各占比3:2),由评审专家组出具鉴定和估价意见。

  (四)确定奖励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按照专家鉴定和估价结果,研究确定奖励资金标准,并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奖励。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捐赠人办理捐赠手续并颁发捐赠证书及奖励费。

  第八条  当藏品征集专家库无相应专业的专家时,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可组织国内相关领域专家论证或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和估价意见。

第九条  一般藏品给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重要藏品依据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确定奖励标准,原则上单件重要藏品捐赠奖励费限定于200元—2000元人民币;珍贵单件藏品文物或成组、成体系的藏品捐赠奖励费最高不得超过最低估价的1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奖励经费

  第十条  哈尔滨市博物馆每年安排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博物馆藏品捐赠奖励工作。

  第十一条  博物馆藏品捐赠奖励资金主要用途

  (一)捐赠奖励费。是指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向博物馆捐赠合法所有的藏品,对捐赠者所给予的适当奖励费用和荣誉证书制作费。

  (二)运输保管费。是指藏品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保管等费用。

  (三)保险费。是指藏品鉴定和估价过程中支付的保险费用。

  (四)专家鉴定评估费。是指藏品鉴定和估价过程中聘请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费用。

  (五)其他费用。是指藏品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捐赠人接待、人员差旅、法律咨询、公证、发布征集公告、新闻宣传等其他符合规定的费用。

  第十二条  哈尔滨市博物馆应当将奖励经费列入单位预算,并制定相关管理细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藏品捐赠奖励工作必须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参与奖励工作的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藏、买卖、占用捐赠的藏品。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开展藏品捐赠奖励工作,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暂未达到纳入馆藏标准但具备特别意义的物品和展览必需的展品,可参照藏品标准实施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